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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案例丨消费者可向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生产者或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时间: 2024-06-30 13:59:33 |   作者: 产品中心

产品介绍

  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微信公众号开设“邢法案例”栏目,定期发布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典型案例,用司法公正引领社会公正,用公正裁判引领社会风尚,为人民群众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提供指引。

  2022年1月7日,北京某食品公司从河北某食品公司订购某品牌拉面,货款金额共计5,040元。北京某食品公司负责该产品在某连锁超市的市场经营,河北某食品公司系该产品的生产商。2022年1月23日,消费者李某在某连锁超市购买了河北某食品公司生产的某品牌拉面24袋,每袋6.8元,总金额共计163.2元,后发现该产品的外包装有“2021.12.04”和“2022.01.07”两个生产日期,认为该产品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李某到超市服务台进行投诉。后双方经协商达成和解,由北京某食品公司赔偿李某13,000元。北京某食品公司将河北某食品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赔偿费用及货款。

  隆尧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产品包装上印有两个生产日期,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北京某食品公司作为经营者,对消费的人承担了惩罚性赔偿相应的责任。北京某食品公司主张案涉产品外包装标注双日期系河北某食品公司的责任,应由河北某食品公司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要求河北某食品公司给付北京某食品公司已赔偿给消费者的赔偿款13,000元。河北某食品公司辩称案涉产品的双生产日期不是其标注,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因此其作为生产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北京某食品公司作为经营者向消费者赔偿后,有权向其追偿。判决河北某食品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某食品公司给付赔偿款1,632元;驳回北京某食品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损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的人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本案中,案涉产品包装上出现双日期,在产品的生产的全部过程中,生产日期一般由生产者印在产品包装上,且本案生产者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双日期是在别的环节涂改,因此法院认定案涉产品包装上有双日期是生产者的责任。关于追偿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消费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本案中,李某共计支付价款163.2元,十倍即1,632元,故法院判决河北某食品公司向北京某食品公司给付赔偿款1,632元,对其主张追偿的超过该数额的赔偿款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食品安全关系人民健康,法律和法规对此规定全面且严格,并对违反食品安全的行为、主体处罚明确且严厉。作为食品生产和销售者,应加强食品安全意识,确保生产销售的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按照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完善产品标签、说明书等所有的环节,避免矛盾纠纷的产生。

  原标题:《百姓案例丨消费者可向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生产者或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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