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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号)

时间: 2024-08-20 04:41:52 |   作者: 产品中心

产品介绍

  《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2月5日经原卫生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规范新食品原料安全性评估材料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新食品原料应当具有食品原料的特性,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且无毒、无害,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慢性或者其他潜在性危害。

  第四条新食品原料应当经过国家卫生计生委安全性审查后,方可用于食品生产经营。

  国家卫生计生委所属卫生监督中心承担新食品原料安全性评估材料的申报受理、组织并且开展安全性评估材料的审查等具体工作。

  第六条拟从事新食品原料生产、使用或者进口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第七条申请进口新食品原料的,除提交第六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口国(地区)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出具的允许该产品在本国(地区)生产或者销售的证明材料;

  (二)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有关机构或者组织出具的对生产企业审查或者认证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相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申请人在提交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六项材料时,应当注明其中不涉及商业机密,可以向社会公开的内容。

  第十一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自受理新食品原料申请之日起60日内,应当组织专家对新食品原料安全性评估材料来审查,作出审查结论。

  第十二条审查过程中需要补充资料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根据相关要求及时补充有关资料。

  根据审查工作需要,能要求申请人现场解答有关技术问题,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三条审查过程中需要对生产的基本工艺进行现场核查的,可以组织专家对新食品原料研制及生产现场进行核查,并出具现场核查意见,专家对出具的现场核查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省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四条新食品原料安全性评估材料审查和许可的具体程序按照《行政许可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国家卫生计生委根据新食品原料的安全性审查结论,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准予许可并予以公告;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对与食品或者已公告的新食品原料具有实质等同性的,应当作出终止审查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国家卫生计生委应当及时组织对已公布的新食品原料进行重新审查:

  第十八条新食品原料生产单位理应当按照新食品原料公告要求做生产,保证新食品原料的食用安全。

  第十九条食品中含有新食品原料的,其产品标签标识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告要求。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或者使用未经安全性评估的新食品原料的,按照《食品安全法》的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一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新食品原料许可的,国家卫生计生委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且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新食品原料许可。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新食品原料安全性评估材料审查并取得许可的,国家卫生计生委将予以撤销许可。

  实质等同,是指如某个新申报的食品原料与食品或者已公布的新食品原料在种属、来源、生物学特征、主要成分、食用部位、使用量、使用范围和应用人群等方面相同,所采用工艺和质量发展要求基本一致,可以视为它们是同等安全的,具有实质等同性。

  传统食用习惯,是指某种食品在省辖区域内有30年以上作为定型或者非定型包装食品生产经营的历史,并且未载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新食品原料不包括转基因食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转基因食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管理依照国家相关法律和法规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卫生部2007年12月1日公布的《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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