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膜类产品: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3卷,将每卷膜外层除去2m,每卷膜各抽取2.5m×2,平均分为2份,其中1份作为检验样品,1份作为备用样品;对于执行标准为GB/T 18706—2008的液体食品保鲜包装用纸基复合材料产品、GB/T 18454—2019的液体食品无菌包装用复合袋产品和GB/T 19741—2005的液体食品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产品应从每卷膜各抽取2.5m×3,平均分为3份,其中1份作为其他检验用样品,1份作为微生物检验用样品,1份作为备用样品。
袋类产品:每批次产品抽取2箱,每箱中各抽取30个×2(袋规格应不小于15cm×15cm),平均分为2份,其中30个×2作为检验样品,30个×2作为备用样品。
膜类产品: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3卷,将每卷膜外层除去2m,每卷膜各抽取2.5m2,其中2份作为检验样品,1份作为备用样品。
袋类产品:每批次产品抽取2箱,每箱中各抽取25个(袋规格应不小于15cm×15cm),其中30个作为检验样品,20个作为备用样品。
保鲜膜类产品: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3卷,其中2卷作为检验样品,1卷作为备用样品。
每批次产品抽取不少于3份最小销售独立包装,每份样品抽样数量不少于30只(个),其中2份作为检验样品,1份作为备用样品。每份样品质量应不少于100g且与食品接触面的最小表面积应不小于10dm2(若最小销售包装不是30只(个)的整数倍,需按采样数折算,保证检样不少于60只(个),备样不少于30只(个),避免损坏原包装)
包装规格小于2kg(L)的,抽取不少于2kg(L)且不少于6个独立包装,其中4个作为检验样品,2个作为备用样品;
2kg(L)≤包装规格<10kg(L)的独立包装,抽取不少于3个独立包装,其中2个作为检验样品,1个作为备用样品;
包装规格≥10kg(L)的大包装,抽取3个大包装,从每个大包装产品中分别分装成相应小包装样品,每一个小包装量不少于1kg(L),其中2个作为检验样品,1个作为备用样品。
材料样块:抽取金属材料,但带涂(镀)层的金属材料除外。材料样块在非间接接触食品的部件上或在与其部件材料牌号材质生产商相同的原材料上截取。每批次产品截取样块6组,每组样块应满足表面积≥50cm2,其中3组作为检验样品,3组作为备用样品。
抽取6口锅,密封圈6只,其中3口锅和3只密封圈检验样品,其余3口锅和3只密封圈作为备用样品。
食品相关这类的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一)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部分(2018年十月版)
食品相关这类的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一)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部分(2018年十月版)
注:1.感官指标和“蒸发残渣”项目的说明:若产品卫生指标执行GB 9683—1988时,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和蒸发残渣,若不执行GB 9683—1988时,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和总迁移量。
2.2 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不含复合膜袋)(适用于2024年9月6日之前生产的产品)
2.3 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不含复合膜袋)(适用于2024年9月6日之后生产的产品)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 4706.52—2008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商用电炉灶、烤箱、灶和灶单元的特殊要求
GB 4706.36—2014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商用电开水器和液体加热器的特殊要求
GB 4806.7—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适用于2024年9月6日之前生产的产品)
GB 4806.7—20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适用于2024年9月6日之后生产的产品)
GB 4806.9—20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适用于2024年9月6日之后生产的产品)
GB 4706.36—2014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商用电开水器和液体加热器的特殊要求
GB 4806.11—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橡胶材料及制品(适用于2024年9月6日之前生产的产品)
GB 4806.11—20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橡胶材料及制品(适用于2024年9月6日之后生产的产品)
《食品相关这类的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一)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部分》(2018年十月版)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发展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规定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发展要求判定(苯类溶剂残留量除外)。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发展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规定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规定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发展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规定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发展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发展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规定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规定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发展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规定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因溶剂残留量(溶剂残留量总量和苯类溶剂残留量)易挥发、不稳定等特点,长期存放影响其残留本体含量,故溶剂残留量(溶剂残留量总量和苯类溶剂残留量)项目不合格不进行复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