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刻:2012年04月17日 15:34进入复兴论坛来历:新民晚报手机看视频
3月17日,我母亲在临沂路华联吉买盛买了500元散装德芙牛奶巧克力。购买时,母亲见标牌上注明“2011年7月出产,保质期一年”。但付完钱发现,包装袋上新贴的标签是“包装日期2012年3月,保质期至2013年3月”。母亲置疑超市成心更改出产日期,以延伸保质期,遂向服务台提出质疑,要求“一赔十”。对方称是职工失误,打错标牌,不肯补偿。这样的解说是不是合理?读者王先生
记者致电华联吉买盛浦东临沂店。黄店长表明,包装日期2012年3月是指超市称重量包装的日期,不是出产日期。保质期的确打错,应该打印为“见包装”(出产商在散装巧克力外包装上印有保质期,与超市标牌共同)。因为电脑设置有误,职工一时没留意形成过失,超市已按内部法令对该名职工处分。不过,巧克力自身没有质量上的问题,因而超市不足以满意王先生母亲“一赔十”的要求。3月21日,经南码头工商所调停,超市已将500元交还王母,并额定奖赏200元,以感谢她指出超市作业的过失。
王先生母亲对巧克力保质期有贰言,超市以作业失误为由回绝“一赔十”的做法是不是合理?记者向南码头工商所咨询。担任此事的陈先生表明,依据查询了解,超市外加的过错标签的确是职工失误形成,不是为了隐瞒本来的保质期。而且巧克力尚在保质期内,超市没有出售不符合食物安全规范的食物,没有给顾客形成人身等其他危害。依据《食物安全法》第九十六条,以上并非“一赔十”适用的条件,华联吉买盛浦东临沂店的处理办法入情入理。不过,陈先生弥补,超市呈现这样的过失的确不应该。工商所会加强监查力度,要求超市注重自我管理,防止相似状况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