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食品资讯中国食品答复关于食品相关这类的产品标签标识内容问题
时间:2024-08-08 16:05来源: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原文:
核心提示:关于食品相关这类的产品标签标识内容问题,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答复。
关于GB 4806.1-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第8.3项要求标有符合性声明,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 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三)符合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质量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规定,因执行标准内容大多已覆盖符合性声明,如产品已标有执行标准,要不要标示符合性声明? 关于食品相关这类的产品标示生产日期以及保质期的问题,是否参照《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规定,限期使用的产品才需要标示生产日期以及保质期?
您好,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 4806.1-2016)规定,标识内容有对相关法规及标准的符合性声明、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适用时)。符合性声明应包括遵循的法规和标准,有限制性要求的物质名单及其限制性要求的和总迁移量合规性情况(仅成型品)等。生产食品相关这类的产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食品安全标准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建议径向卫生行政部门咨询。
此回复仅作政务咨询使用,不具有法律解释等法定效力,不作为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程序的依据材料,具体事件处理应当由属地管辖单位根据查明的事件事实,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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